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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全銜為『臺東縣民宿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在於協助會員善用週邊自然生態與景觀資源,結合地方產業與觀光遊憩活動,並以發展民宿產業與推廣地方休閒度假旅遊之服務,提供國人遊憩、度假、體驗農業及養生健身的場所,以增加收益並永續經營。

第 三 條:本會以台東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台東縣境內,並得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 每月訂期舉辦會員聯誼交流活動,促進民宿產業資源的整合,進而建立策略聯盟制度,強化整體行銷。
  2. 推行認證制,期自我提昇民宿業者之經營理念與服務品質,塑造優質的民宿產業形象,以達永續經營。
  3. 邀請專家、學者舉辦有關民宿經營管理講習及導覽解說訓練。
  4. 設立『單一窗口服務中心』,提供有關經營民宿申請事項之諮詢,共同推動民宿產業之發展。
  5. 協同相關單位推廣各項有助於本縣觀光發展之活動。
  6. 搜集資訊提供相關產業參考,加強與政府部門的溝通與連繫。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台東縣政府。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1.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合法民宿經營者,或有意從事民宿行業者,及與民宿產業相關行業者。
  2.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關或團體。
  3. 贊助會員:贊助並認同本會理念之團體或個人。
  4.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監事會通過後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如未依期繳納會費達一年以上,經秘書處催繳公文三個月內仍未能如期繳納者,得經提請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並提會員大會議決予以除名。

第 十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
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資格或經會員代表決議予以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理事、監事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等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年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議決財產之處分。
7.議決本會之解散。
8.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十三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不得採取通訊選舉。可委託選舉,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查年度預算、決算。
3.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本會會務人員置總幹事一人,會計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請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本會各項事務,前項會務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事、監事擔任。

第廿二條:依實際需求設置副理事長及若干功能性委員會,委員會成員限本會會員,其組織簡則有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三條:本會除聘任有助會務運作之顧問若干人,得由理監事會聘請,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四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大會)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五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認可解散之。

第廿七條:理事會、監事會、顧問之聯席會議每二至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廿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整,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整。
  3. 事業贊助費。
  4. 贊助顧問、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孳息。
  7. 其他收入。

前項費用經繳交後,概不退還。

第三十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一條:本會於每年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送理監事會審核後,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及顧問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提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會務處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理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會務處,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二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三條:本章程未依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五條:本章程經台東縣休閒度假民宿協會於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成立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台東縣政府社會局)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附則:
一、經費之核銷
(一)本會經費核銷辦法 1.填報經費支出憑證 2.檢據相關資料收據、領據、發票等。 3.經由會計→總幹事→監事主席→理事長審核後始得支出
二、本會會員仙逝
1.請得知仙逝會員速向理事長或總幹事聯絡 2.以本會名譽敬送花籃乙對,表敬輓之意。 3.公祭告別儀式派員參加,由總幹事聯絡參與人員。
三、參與本會相關業務之研習會議(外縣市)經費之補助辦法。
1.與本會有關之研習、會議,公文經由理事長核定後,始得補助經費。 2.住宿一天1000元,膳食一天360元,車資以自強號為準,自行開車之油費不得超出自強號車資,如主辦單位供膳宿者不得報支。
四、參與政府或民間團體之活動如需動用本會經費
1.贊助經費應由理監事會議通過始得行之。 2.本會需派員參與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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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鐵路管理局
  台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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